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义煤集团新安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1925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中路3号。统一社会代码:91410802764889858C。
法定代表人:任小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新安县**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南李村镇**村,统一社会代码:914103235897243427。
法定代表人:薛勇,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义煤集团新安县**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豫0323民初3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原告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义煤集团新安县**煤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工程款261872.9元,如不按时支付被告义煤集团新安县**煤业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利息40000元,上述款项原告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去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新安县**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义煤集团新安县**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新安县**煤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0年8月25日、2020年9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新安县**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共冻结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新安县**煤业有限公司2个银行卡账户。
三、2020年9月4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20年9月4日执行完毕。现因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23执19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小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