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62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银绍恩。
被执行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住所地上思县。
负责人冯志君。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负责人陈日荣,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3349.2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赔偿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银绍恩,长年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银绍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世耿
审 判 员  何深琛
代理审判员  雷 航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宁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