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1615号之一
原告: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王舍路**。
法定代表人:张奇勇,董事长。
被告:***,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张店区/div>
被告:山东东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div>
法定代表人:郝东强,董事长。
原告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鲁0303民初1615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被告***、山东东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鲁030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鲁03民终3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告***、山东东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东东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东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福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