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东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民终3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东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