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北、如意西路东三幢5层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66825X。
被执行人河南豫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东段11号百脑汇大厦820、8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742100-2。
被执行人李树华,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爱莲,女,汉族,1965年6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青,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河南文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豫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树华、张爱莲、李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3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豫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树华、张爱莲、李青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文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河南文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豫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树华、张爱莲、李青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91执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