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豫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中执字第18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剑英,职务院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二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8046.0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