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3民初177号
原告:***,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尚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通海路**金侨公寓****。
法定代表人:葛一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尚成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蒋小云
代理审判员 吴 霞
人民陪审员 李燕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