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成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尚成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23民初5234号

原告:***,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尚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如**县掘港镇通海路**号金桥公寓**幢**号。

法定代表人葛一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尚成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将尚成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尚成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王小荣

代理审判员  镇永娟

人民陪审员  吴明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