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2203号
原告:***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季祝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士荷,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心,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宁波永盛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楼良良。
原告***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永盛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317元。由***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晓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毕 俊
书 记 员 高坚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