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422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甜甜,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萍,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巷6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建。
被告:杭州欣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南路4号E10室。
法定代表人:田立强。
原告***与被告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欣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审判员 吴晓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