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欣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欣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422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甜甜,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萍,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巷6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建。

被告:杭州欣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南路4号E10室。

法定代表人:田立强。

原告***与被告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欣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审判员  吴晓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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