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溢水路1069号(枪杆刘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市第七中学,住所地:许昌市八龙路**号。
负责人:***,系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市第七中学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豫10民终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昌市第七中学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许昌市第七中学的存款349057.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