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科慧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聊城市科慧市政工程设计院与临清市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1473号 原告:聊城市科慧市政工程设计院。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元,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临清市永青路153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科慧市政工程设计院与被告临清市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科慧市政工程设计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