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鲁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326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鲁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0876968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鲁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