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628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鲁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聊城市鲁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聊城市鲁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聊城市鲁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工程正处于审计阶段,本案的审理需要等待该审计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