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4民初3670号
原告:***,男,199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保,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177200358T。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双椿铺镇街道新椿南路1号。
负责人:***。
被告:商城县原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MA3F4HK7W。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镇黄柏山南路。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保、商城县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城县原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淑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