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3193号之一
原告:浙江百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科技工业园区(堰四村金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双椿铺镇新椿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百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城县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百云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百云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百云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计202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诉讼费3390元,由原告浙江百云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闵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