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502号
原告: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随***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MA3C7NKB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商城县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双椿铺镇新椿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城县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重要证人外出,不能出庭作证,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