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4585号
原告: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随***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7NKB1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双椿铺镇新椿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177200358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城县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