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商城县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执2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铺镇新椿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纬五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02民初6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河南***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商城县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26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四、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702执28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职**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