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2339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商行。
法定代表人:钟炳林。
被申请人:深圳市锦盛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洪。
被申请人: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坤。
被申请人:陈伟洪。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商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锦盛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伟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297710.52元的财产,本院以(2020)粤0306民初4287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账号为44×××89账户内人民币4297710.52元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钟铭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海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