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59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志坤。
被执行人:中山市城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中路**。法定代表人:杜容根。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城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特17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中山市城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本市金融机构、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现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59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建能
执行员 彭湖冰
执行员 李小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