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5685号之二
移送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深圳市锦盛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锦盛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4287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对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6执5685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2020)粤0306民初428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4287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吴毓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诗豪
书记员 曾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