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绿资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6272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绿资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乐丰中路边。
法定代表人:冯标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超,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欣,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商住小区名店坊A区1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志坤。
原告中山市绿资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绿资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绿资园艺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绿资园艺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绿资园艺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绿资园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万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