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692号
原告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福永建材码头A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653051。
法定代表人陈宗焜。
委托代理人廖淑姣,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刘己,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商住小区名店坊A区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36982478。
法定代表人陈志坤。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18元,减半收取计70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慧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