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73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永和路23号永和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2332556Q。
法定代表人:钟炳林。
被申请人:深圳市锦盛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九围新村七区27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P7MXB。
法定代表人:陈伟洪。
被申请人: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商住小区名店坊A区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36982478。
法定代表人:陈志坤。
被申请人:陈伟洪,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湖南区。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商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锦盛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伟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297710.52元的财产,本院以(2020)粤0306民初42876-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冻结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陈伟洪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彩田支行账号为6222××××9465账户内的财产;
二、冻结被告深圳市锦盛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账号为1500××××0734账户内的财产。
上述冻结以人民币4297710.52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诗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海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73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永和路23号永和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2332556Q。
法定代表人:钟炳林。
被申请人:深圳市锦盛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九围新村七区27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P7MXB。
法定代表人:陈伟洪。
被申请人: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商住小区名店坊A区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36982478。
法定代表人:陈志坤。
被申请人:陈伟洪,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湖南区。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商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锦盛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伟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297710.52元的财产,本院以(2020)粤0306民初42876-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冻结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陈伟洪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彩田支行账号为6222××××9465账户内的财产;
二、冻结被告深圳市锦盛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账号为1500××××0734账户内的财产。
上述冻结以人民币4297710.52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诗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海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