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吉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吉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黑河市某某璐主题宾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1102民初1100号
原告:黑河市吉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作区中央街中超金色尚都1号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历首明,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MA197EH879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璐主题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西兴路2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MA19273065
法定代表人:叶春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市吉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河市***璐主题宾馆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河市吉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被告黑河市***璐主题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喜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装饰款40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7年2月份签订了一份关于***璐主体宾馆的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装修,被告也开始按照工程的进度陆续拨付了部分工程款项,并且,被告于2017年7月份开始了正式的对外营业至今,被告还剩余400,000元的工程款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索要过多次,被告一直以资金暂时周转不开拖延给付。
温馨公司辩称,首先同意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5,463元。400,000元当中应当扣除被告方垫付的部分,其中包括双方无争议的部分180,607元。有争议的部分,网络40,000元,自来水改造37,000元,家电维修2,730元,未施工的外挂楼梯24,000元,LED屏10,200元。对于有争议的部分也应当从400,000元当中扣除。另外不存在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94,300元的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2月15日吉源公司与温馨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温馨公司将温馨汽车旅馆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吉源公司。该装修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中约定:1.工程地点:黑河市爱辉区西兴路224号;2.工程内容:总建筑净面积1,120平方米;3.承包范围:装饰装修人工费用及材料费;4.开工日期:2017年2月13日,竣工日期同年5月20日;5.阳光房施工因天气原因及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竣工日期2017年6月1日至7日。第二条合同价款约定:1.工程总价款为1,900,000元;2.签订合同当日甲方支付乙方装饰费用500,000元;3.装修工程完成50%甲方付给乙方装饰费用500,000元;4.阳光房开始建筑甲方付给乙方700,000元;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付给乙方装饰费用尾款200,000元。第六条质量验收第3项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2日内应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第七条工程变更第1项约定:温馨公司对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均应及时沟通签证,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并以此为依据相应变更价款及工期。第八条工程保修约定:验收合格后工程(维修一年)。第十条争议解决第3项约定:含发票,宾馆所有装修费用全部包括在1,900,000元内,装修标准达到拎包入住,装修的详细内容见附表,严格按照装修内容进行。同日,双方在做为合同附件的《温馨汽车旅馆工程内容》上签字盖章,《温馨汽车旅馆工程内容》中对装修工程的详细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一条约定装修包括“水电改造工程”,第二条约定装修包括“监控、LED及门面灯箱牌匾制作安装”,第八条约定装修包括“住宿登记用电脑软件”,第十一条再次约定“旅馆的改造和装修必须达到拎包入住的标准,能达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和验收”。该装修合同的附件《工程报价汇总表》中明确装修工程包括“外挂楼梯”,价格24,000元,但原告未制作安装外挂楼梯。2017年7月末工程完工,8月宾馆营业投入使用。
2017年2月16日至10月19日,温馨公司分五笔向吉源公司支付装修款1,550,000元。吉源公司对其中2017年6月17日的50,000元认为不包含在合同约定的1,900,000元工程款中,因合同中约定的阳光房是钢结构的,施工中改为砖结构,该50,000元应包含在阳光房增项的94,300元中。双方对其余1,50,000元装修款无异议。对于双方有争议的阳光房增项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第一条工程概况部分第5项约定了阳光房的开工及竣工时间,说明总工程款中应包含阳光房部分的工程款;吉源公司提出阳光房由钢结构改为砖结构,因而产生增加工程量,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吉源公司主张的阳光房由钢结构变更为砖结构,进而产生了增加工程量的事实不予认定。
对于外挂楼梯24,000元,吉源公司认可未制作安装外挂楼梯,且同意扣除。
对于无争议的在装修过程中由***璐公司购买并垫付的部分材料款包括:2017年7月11日黑河市凯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美的空调26台46,800元;2017年7月11日黑河市凯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歌诗丹顿热水器25台、金正电视26台,共计44,130元;2017年8月23日爱辉区伟达电脑维修部电脑整机5,090元;2017年8月20日上海之升商贸有限公司海尔空调2套15,760元;2017年6月24日、12月6日哈尔滨国贸服装城天运红布艺商行窗帘9,066元(8,566元+500元);2017年8月18日哈尔滨市道外鑫超越宾馆用品店32,710元;2017年5月17日上海好睡家家纺有限公司床单、被褥35,282.4元,浴巾11,100元。以上合计199,938.4元,温馨公司连同2017年6月26日哈市呼兰区金龙宾馆酒店用品经销处床上抱枕3,131元,主张温馨公司为吉源公司垫付180,607元;吉源公司认为抱枕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其他的予以认可。本院认定抱枕不属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认可温馨公司垫付款应为177,476元。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温馨公司支付的2017年7月22日黑龙江荣知建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安扫描仪2,500元、公安网络系统8,900元、2017年7月14日爱辉区科海电脑维修中心腾云宾馆管理软件4,240元、2017年7月7日移动公司宽带费18,328元问题。因双方合同及附件中约定了“住宿登记用电脑软件”、“旅馆的改造和装修必须达到拎包入住的标准,能达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和验收”,根据温馨公司装修房屋用于宾馆经营的事实,上述设施是“能达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和验收”的必要条件,本院认定此部分费用合计33,968元包括在1,900,000元工程款中。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温馨公司支付的2018年9月19日爱辉区泉源美术社LED显示屏费用10,200元问题。装修合同附件装修内容第二条中约定:“监控、LED及门面灯箱牌匾制作安装”,按照通常理解,该条约定是对宾馆门面处装修内容的约定,且LED与门面灯箱牌匾在条文中同时作出约定,而本案争议的LED屏是安装于宾馆牌匾下方、大门上方;虽然2018年7月宾馆即已交付给温馨公司,但本案争议的LED屏应属吉源公司在交付宾馆时未完工程,本院认定LED屏属合同约定的内容。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温馨公司2017年5月10日支付黑河市水暖安装公司水管改造款37,000元问题。虽然双方合同及附件中约定了“旅馆的改造和装修必须达到拎包入住的标准,能达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和验收”,但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部分第3项同时约定了“工程内容:总建筑净面积1120平方米”,由此约定可认定装修合同及附件的效力范围仅及于宾馆,该自来水管改造工程位于宾馆外,结合吉源公司提出的该水管不仅只为宾馆单独供水,还为其他房屋供水的事实,本院认定该项自来水管改造工程不属装修合同约定的内容。
综上,温馨公司共计支付给吉源公司装修款1,550,000元,垫付装修款221,644元。
本院认为,吉源公司与温馨公司签订的《黑河市***璐主题宾馆装修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吉源公司完成装饰装修工作后,温馨公司已接收宾馆并营业,温馨公司应将剩余的装修款支付给吉源公司。经举证、质证、认证后,本院确认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900,000元,吉源公司未制作安装的外挂楼梯24,000元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现***璐公司已支付装修款1,550,000元,垫付装修款221,644元,上述垫付的221,644元装修款可折抵温馨公司应给付吉源公司的部分装修款。
综上所述,吉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河市***璐主题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河市吉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修款104,356元;
二、驳回原告黑河市吉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黑河市吉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12.88元,被告黑河市***璐主题宾馆有限公司负担2,38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尚庆斌
审 判 员  吴 磊
人民陪审员  刘兴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