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民终1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河市***璐主题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西兴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叶春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凯,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河市吉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中央街中超金色尚都1号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历首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河市***璐主题宾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吉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8)黑11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8)黑11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河市***璐主题宾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9.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满国石
审判员 张可秋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