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1449号
原告: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光明街光明小区1号楼9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世菊,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