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1361号
原告: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红旗街安悦1号楼一层五、六户。
法定代表人:李晓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世菊,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原告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起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明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