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1314号
原告: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光明街光明小区1号楼9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世菊,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原告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