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1337号
原告: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光明街光明小区1号楼9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世菊,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原告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7日以被告***已将2020年1月至12月的物业费1326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兴安岭净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胡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