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执他56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218889438。
法定代表人:孟虎玲。
被执行人: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姚电大道中段新华区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21878217。
法定代表人:陈立勇。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开源北路西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171755993N。
法定代表人:陆丙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立勇,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田凤英,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陈立勇、田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办案需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艳丽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