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11执恢225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西路(湛河区财政局**)。组织机构代码:17175616-0。
法定代表人:高新强,理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姚电大道中段新华区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218782-1。
法定代表人:陈立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开源北路**。组织机构代码:17175599-3。
法定代表人:陆丙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蓝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黄台徐临街门面房**楼**房织机构代码:66090089-9。
法定代表人:袁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立勇,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被执行人:袁琦,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关于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蓝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勇、袁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5万元及截止2016年7月31日的利息及罚息79872.37元(自2016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蓝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勇、袁琦对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309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99元,由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蓝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勇、袁琦共同负担。因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蓝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勇、袁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蓝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琦名下银行账户共有14×××00存款,本院已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立勇、袁琦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3.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蓝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勇、袁琦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陈立勇与田凤英共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城区××大道以北、翠竹路以东林溪美地11号楼1单元28层2804号(不动产权证书号:15002073)房产一套,本院予以查封(2021年8月16日查封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本院已向评估机构送达委托评估手续,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上述房产暂不处置,待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再进行拍卖。
三、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已向被执行人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蓝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勇、袁琦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40660元,本案债权尚余1070532.3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9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蓝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琦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元,本院已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对查封被执行人陈立勇名下的房产,因正在评估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蓝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勇、袁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毅
审判员 张晓鹏
审判员 陈永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世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