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执异39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开源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171755993N。
法定代表人:陆丙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海玉,男,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218889438。
法定代表人:孟虎玲。
被执行人: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顶山市姚电大道中段新华区工业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21878217。
法定代表人:陈立勇。
被执行人:陈立勇,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被执行人:田凤英,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陈立勇、田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1日作出(2020)豫04执28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在平顶山银行60×××15-00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29477元。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称,2020年11月21日,法院冻结了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在平顶山银行平高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0×××15,该账户系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上缴社会医疗保险专用账户,此账户被冻结后将直接影响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上缴社会医疗保险,导致近500名员工无法看病就医,依法不安定社会因素,故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返还冻结资金。
本院查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陈立勇、陆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7)豫0411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695万元及利息3.149219万元,共计698.149219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之后利息(含复利、逾期利息)按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陈立勇、陆丙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被告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院的房产(房产证号:平房权证新华字第**)在抵押担保最高限额43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5670元,由被告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陈立勇、陆丙华共同负担。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作出(2020)豫04执28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在平顶山银行60×××15-00000000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7129477元。冻结该账户时,账户余额为43251.14元。2021年2月5日,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向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列支2021年春节期间下岗特困职工救助金[平失业管(2021)1号],该请示中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公司建议救济金额为16000元。该款于2021年2月9日打入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在平顶山银行60×××15账户内。截止2021年10月9日,账户余额59443.35元。
另,平顶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征缴科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在平顶山银行平高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0×××15,此账户系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上缴社会医疗保险专用账户。2021年7月18日,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向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编号2021【000024】),主要内容有,截止2021年6月底,你单位已累计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5123786.48元......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系特困企业,平顶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平顶山银行60×××15账户是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专用账户,账户被冻结后转入的16000元系为特困职工的救济款。从调取的该账户2020年1月至今的流水,可以看出该账户内支出资金均流向“新国库”,由此可知,该账户内资金系用于公司职工基本经济保障,而非经营性账户,不能作为公司的一般资金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豫04执28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郭国会
审判员 ???陈西斌
审判员 ???王云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吕翼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