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顺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郏县顺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郏民初字第999号
原告***,男,1948年1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9月18日生。
被告郏县顺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2月6日生。
被告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信,男,1964年11月17日生。
原告***与被告郏县顺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被告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所)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顺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被告公路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张书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刚诉称,2011年9月21日5时许,**刚驾驶电动车行至堂街镇士庄村东路段时,因该路段路面挖有坑槽且未设警示标志,致使**刚摔倒受伤,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刚将二被告及郏县交通局诉至法院,该案先后经郏县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郏县顺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赔偿**刚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16886.9元,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刚没有进行护理依赖的鉴定,无法确认残后的护理费用,故对以后的护理费也未处理,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定残后的护理费10000元,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146094.4元,共计156094.4元。
被告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辩称,**刚受伤致残属实,但要求数额过高,护理费合理的部分应由顺通公司承担。
被告郏县顺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辩称,**刚因交通事故致残属实,但请求支付护理费的数额过高,本公司愿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2)郏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1年6月27日至2011年9月27日,公路管理所将2011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承包给顺通公司。在工程未竣工时,**刚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郏县堂街镇石庄村路段时摔倒受伤。该次事故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2月10日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内容为:”2011年9月21日5时许,**刚驾驶电动车沿平东路行驶至郏县堂街镇士庄村东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刚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照片显示及顺通公司陈述路面挖有坑槽,该坑槽两端现场无警示标志。事故发生时**刚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故发生后**刚入住郏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入郏县人民医院、住院两天后又转入平顶山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11年12月24日***的伤情经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三级伤残。该事故***受到的损失经郏县人民法院(2012)郏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将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16886.9元赔付给**刚。对今后的护理依赖因**刚当时未进行鉴定,未作处理,**刚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二被告赔偿今后的护理依赖费10000元。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护理依赖申请书,要求对自己今后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平顶山政法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0月16作出(2013)临鉴字第19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该鉴定与2013年10月16日送达给顺通公司及公路管理所,二被告对该鉴定未提异议。诉讼中**刚增加诉讼请求146094.4元,共计156094.4元。
另查明,1、(2012)郏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该案路桥公司施工所挖的坑槽处未设警示标志应承担70%的责任;2、2012年河南省居民服务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其他服务业为22438元/年。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刚提供的(2012)平民三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郏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诊断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该案属地下设施损害引发的责任纠纷,**刚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顺通公司施工所挖的坑槽处时摔伤,因事故现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是该事故所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该事故给**刚造成的损失顺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公路管理所作为该条公路的管理单位、且系工程的发包方,对工程安全有管理、监督的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刚在9月21日早上5时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骑电动车在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上行驶,其本人未尽注意义务亦应承担30%的责任。**刚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伤害构成三级伤残,经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今后的护理依赖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四条之规定,部分护理依赖按30%为宜同时根据**刚的自身状况其护理依赖暂定为十年。故,**刚今后的护理费即:67314元(22438元/年×10年×30%);本次事故中顺通公司负主要责任按70%,即:47119.8元(67314元×70%).**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按30%即:20194.2元(67314元×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郏县顺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刚因交通事故造成护理依赖费47119.8元;
二、被告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对被告郏县顺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所承担责任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1元,原告**刚负担987元,被告郏县顺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负担2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