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民初4588号
原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XXX镇XX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斯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XXX镇XX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林德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仁,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美图公司”)与被告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海中洲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尔美图公司、被告海中洲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尔美图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侵占原告的土地(自大堤以内近4号船台混凝土部分向东延伸110米平行拉直范围内);2、判令被告拆除在原告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机械设备;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11日原、被告及其连云港凯吉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三方销售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66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灌南县×××镇××村×组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设施,合同约定了详细的土地四至,对有证的部分双方分别办了的产权登记,对于不能办证部分双方合同也约定清楚是四至位置与坐标,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直认为原告侵占其土地,而事实上,原告不但没有侵占被告土地,根据合同约定,是被告侵占原告的土地。综上所述,被告多年侵占原告土地,对已经出让给原告的土地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此,原告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故起诉。
被告海中洲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的证据予以证实,所提出的诉求中的地块并非原告所有,被告也没有侵占。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1日,原告美尔美图公司及连云港凯吉赛贸易有限公司共同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美尔美图公司及连云港XXX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公司购买部分土地和机械设备,价格为6600万元。该合同约定的交易地块以协议附件A的形式予以明确,但该附件所载地图未标注任何坐标。后原、被告公司再次签订土地过户协议。2010年7月9日,灌南万和土地勘测登记代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美尔美图公司地块进行勘测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以下简称《成果报告书》),勘测面积表载明被告公司土地面积为129716㎡,同时亦对各界址点进行列明。前述《成果报告书》附有勘测定界图。2010年7月15日,原告美尔美图公司获得编号为灌国用(2010)第01-70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载明使用权面积为129716㎡。该证书亦附有宗地图,该图中在《成果表报告书》所附勘测定界图中界址点编号之外还有一处地块标注为原告美尔美图公司所有。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被告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属原告公司所有不予认可,并于2021年7月2日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本案原告。该案中海中洲公司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地块进行勘测以确定涉案争议地块具体坐标从而确定归属范围。但因原、被告双方指认和现场状况不一致、《成果报告书》中土地界址点坐标准确性存疑且未标注坐标系,经本院及鉴定机构至原测绘公司及地籍部门均未查询到准确坐标系资料,而不同坐标系之间测绘结果出入较大,故无法测量涉案土地具体坐标。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原、被告对涉案争议地块的四至仍有争议且因涉案权属证书所依据的坐标系不明,无法采取通过勘测坐标进行对比的方式确定归属范围。而通过原告举证的土地权属证书亦无法直接证明涉案地块位于原告权属证书载明的宗地图范围之内,但因原告美尔美图公司土地并非全部位于界址点编号所形成的框架之内(被告海中洲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所举证示意图中红线范围之内),故即使争议地块不在该界址点内,也不能确定涉案地块属于或不属于原告公司。而被告公司亦未能提供能够证明在双方交易完成后涉案争议土地使用权明确属其所有的证据,故双方的争议仍然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故应当由政府部门作出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预交的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奇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 晶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