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

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民初1072号
原告: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五荡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林德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仁,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五荡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斯琦,总经理。
原告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 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