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执1563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唐光普,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649383176。
法定代表人:林德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被执行人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724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724执1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谦
审判员 王永仑
审判员 肖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柏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