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502执2263号
***(代理人王晓辉)、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吉0502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8,500.00元。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执行内容,现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