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吉0502民初957号
原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辉,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起诉、出庭、答辩、代为调查取证、代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以及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力,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起诉、出庭、答辩、代为调查取证、代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以及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被告: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贵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泽东,江苏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通化市贵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通化市弘康园西区11号楼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单凤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泽东,江苏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组。
被告:孙某,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刘某,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与被告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贵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孙某、刘某给付原告工资8,500.00元。2.请求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贵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清偿;3.请求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至9月,原告受被告3-5雇佣到被告1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官道一品小区项目从事外墙保温工作,2021年9月工程已经完工。该工程系被告3-5从被告1-2处承包的。原告采取计件方式领取工资,工资总额21200元,已支付工资12,700.00元,尚欠工资8,500.00元,至今被告3-5未予结款。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依据以上规定,不管建设单位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谁,被告1-2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即负有支付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且该义务并不以其欠付分包方工程款为前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劳务报酬8,500.00元。被告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前给付原告**劳务报酬8,5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禄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