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321号
申请人:长春市今日长缨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万龙十五城A区A3[幢]1单元1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韩书凯,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贵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长春市今日长缨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市今日长缨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541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