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02民初265号 原告: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通化市建设大街40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提起诉讼;参加庭审,**事实;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接受调解、签署有关法律文书;代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江苏普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