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1403号
原告:开封启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芦花岗转盘向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文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玲,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孔雀村六队。
法定代表人:勉瑾鹏。
原告开封启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开封启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被告宁夏***业建材有限公司已付货款为由,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启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启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开封启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洪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来超
书 记 员 孙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