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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隆力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江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958号
申请人:江阴市隆力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庆。
被申请人: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
法定代表人:王昭亮。
被申请人:王昭亮,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隆力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隆力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昭亮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隆力机械锻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昭亮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