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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庆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财保11号
申请人:无锡市庆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胡埭镇东街13号。法定代表人:张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经济开发区东七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昭亮。
申请人无锡市庆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庆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申请人无锡市庆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张武名下的车牌号苏B×××××的朗逸牌小型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庆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孙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