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5586号
原告:成都华鹏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东一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牟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建川,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炳,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明,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武,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鹏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鹏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鹏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鹏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9元,由原告成都华鹏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文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