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8617号之一
原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学府大道899号慧谷创意产业园味粽创客空间B座2层C1-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XFB59U。
法定代表人:张苏,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系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92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446.46元,退回原告人民币446.46元。
审 判 长 曾 群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王佩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