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8617号之二
原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学府大道899号慧谷创意产业园味粽创客空间B座2层C1-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XFB59U。
法定代表人:张苏,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系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金,男,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赣0113民初86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金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7月5日,原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金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金在中国银行2007××××7824CNY0账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金在招商银行6214××××3729_20001账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告**金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4955_156_1账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 群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王佩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