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10701号之三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对原告***诉被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102民初107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赣0102民初107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2行“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承担2225元”有笔误,更正为“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620元,两项合计6070元,由原告承担3845元”。
审 判 长 熊 艳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