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1070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万发根,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310273326。
委托代理人:吴永超,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911670478。
被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899号慧谷创意产业园味粽创客空间B座2层C1-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XFB59U。
法定代表人:熊智,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 艳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珊珊